在健全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方面,《措施》提出强化养老服务用地供给、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供给、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公开7个方面。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供给。实行“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即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对改造利用城镇闲置设施、疗养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在不变更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前提下,按照“中优”区域内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将长期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新建城区每个街道规划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机构,旧城区每个街道规划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机构。每个社区规划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中心。新建城区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旧城区达不到规划建设标准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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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发布于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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