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郴州市纪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养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郴纪办〔20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市场行为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养老行业协会

1.不得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

2.不得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3.不得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4.不得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5.不得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1.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按标准配备房内设施及提供护理服务;

2.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伙食费,实行多退少补,注重老人膳食结构,定期公布伙食开支情况;

3.应明确代办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公示;

4.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养老服务实行免费。

三、民办养老机构

1.不得采取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本市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2.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养老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不得提供虚假、模糊收费标示误导老年人入住,或以低价招揽老年人,再加价收费欺骗、诱导消费者;

4.不得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或以高于标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各类养老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1.各类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15价格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以及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等,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2.各类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计收,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伙食费、代办服务费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合同期内退养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各类养老机构不得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养老行业协会及养老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注:以上内容摘自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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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市场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发布于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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