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措施》围绕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营造鼓励创新的经营环境、构建亲清关系的政商环境、完善工作机制六个方面出台43条具体措施,针对民营企业税费负担重、融资贵、转型难等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办法。
记者 张海军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医疗等民生领域
《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措施》提出,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租赁用房)或2万元(自建用房)建设补贴及2400元/年的运营补贴,内设医疗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三级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口腔专科)提供运营补助、新增床位补助、医院等级补助(三乙250万元、三甲500万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补助和JCI认证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
《措施》还提出,对民营企业要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金融方面给予扶持。
对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充分发挥央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扶持作用。争取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
《措施》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人才引进、空间载体等方面的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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